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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写为“中国科学院老科协”;英文名称是“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ologist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简写为“CASASST”。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同时,本会又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中国科学院分会和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中国科学院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优势特长,积极作为,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更好发光发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建立党建工作小组。党建工作小组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本会由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主管,接受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科学家精神宣讲活动;

二、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家建议和调研活动;

四、组织会员为中国科学院“科学智慧火花”栏目工作提供支持,组织分会开展学术沙龙活动;

五、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及科技培训活动;

六、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科技扶贫和技术转让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

七、组织会员进行科技书刊、文献资料的编撰和编译工作;

八、开展对外科技交流;

九、开展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受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委托指导京外院属单位老科协工作。

十二、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曾在中国科学院北京地区单位(包括共管单位)从事科技和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人申请或本会邀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按会员所在单位建立分会,会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的分会确定。

本会设直属会员,其资格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由,若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分会(直属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所在分会理事会(直属会员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报本会备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权利;

4.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及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及其他下属机构推选、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特邀、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商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五年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召开之前,必须就理事会换届人选进行充分协商,拟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的人选以及换届的其他重要事项须报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审批,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同意后实施,但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听取财务情况说明;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各分会、直属机构、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个分会或直属机构一般推荐1名理事(不包括本会领导)。

理事应具备的条件是:本会会员,热心本会工作,有群众基础,工作需要,身体条件允许。曾担任所局级领导的离退休人员拟担任理事的,应当办理离退休人员兼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会和直属机构的设立,决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的聘任,指导和监督分会及直属机构根据本章程或相关规章的规定产生主要负责人;

七、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及近期工作计划;

九、筹措本会的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二、四以外的各项职权,可在届中提出罢免、增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并经理事会确认。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分管本会某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可兼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领导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直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提名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核准,聘用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为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二、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本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1周内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立监事长、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全面工作,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好的组织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顾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备。顾问经本会邀请可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根据需要负责一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专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相关法律事宜由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章 下属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下属机构包括分会和直属机构。

第四十条 分会

一、本会按照会员所在单位建立分会。中国科学院京区各研究所(院、中心、台)及共管单位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在本会的指导下组建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分会,其名称为: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xx研究所(院、中心、台)分会。

二、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部门主管,为非营利性、非法人的群众组织。分会遵守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根据本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向本会报告工作。

三、分会设党建工作指导员,由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负责选派,参加分会管理层会议,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四、分会会员即为本会会员,会员资格由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会员名册应向本会报备。

五、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分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同时进行换届。大会召开之前,必须就理事会换届人选进行充分协商,并报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审查同意。

六、分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决定分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分会重大变更和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分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分会会员大会决议应向本会报备。

七、分会理事会是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由理事组成,向分会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在分会范围内参照本会理事会职责。理事的资格与产生办法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

八、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兼任)。其产生办法、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

九、分会理事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为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责和活动规则参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

十、分会可设顾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并向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报备。顾问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根据需要负责一定工作。

十一、分会获得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分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按性质分别纳入本会和所在单位的管理,并接受分会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二、分会需要解散或撤销时,由分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做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报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并报本会审查。分会终止前,必须在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本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分会终止决议经本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十三、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会,本会有权提请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责令其整改,必要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其分会资格。

第四十一条 直属机构

一、本会为开展相关工作可设立专门的直属机构,确有需要并且有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注册为法人实体。

二、直属机构的设立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直属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管理,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本会报告工作。

四、本会有权任免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违背本会宗旨和规章制度的,本会有权责令其整改。对严重违规并且整改不到位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换其主要负责人,直至撤销其作为本会直属机构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地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本会以“北京市海淀高新技术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海淀高新技术老科协”)名称在北京市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和本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下属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时按照各经费渠道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所使用的办公设备按照中国科学院机关资产管理规定采购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时,需就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撤销时,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做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和相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北京市海淀高新技术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同步终止。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网站,作为信息公开和为会员及社会服务的窗口。及时发布本会活动的新闻,发布内容由本会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发布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网站的网址为:www.lkx.cas.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4年12月19日表决通过,自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核准之日起生效。